天津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