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人可以进行集中申报,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次审批、分批次监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