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手续,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