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的,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接收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的专门作业场所;(二)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备和设施;(三)有处理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突发污染事故的相应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