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的,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接收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的专门作业场所;

(二)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三)有处理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突发污染事故的相应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