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