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