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得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