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港口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