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港口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