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逾期使用;确需改变或者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