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逾期使用;确需改变或者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