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港口建设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国家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除外。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