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完成自来水深度处理改造和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区域供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