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完成自来水深度处理改造和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