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沿线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依法从事传统养殖和捕捞的渔民的安置、补偿以及转产、转业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