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已修改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各类排污口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对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不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港口、码头,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