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新设排污口;(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五)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六)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七)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设立鱼罾、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