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在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

(三)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

(四)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五)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

(六)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