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污染严重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责令停产整改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