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沿线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2015年年底前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