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污水、超标排污等污染损害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