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未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目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削减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责令暂停排污等措施,保证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目标,并向下游地区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