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