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原则,逐步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