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沿线地区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同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意见。在沿线地区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设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