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对可能造成沿线地区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