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通榆河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等专项规划。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禁止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类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