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