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