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以多种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