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