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