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