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