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