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二)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