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