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