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