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第十四条有效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