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