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