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