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禁牧封育管理过程中,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