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