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农牧、林业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