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农牧、林业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