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禁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