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牧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原、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草原、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原、林地,由使用人负责管护。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