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禁牧区域内的牛、羊等草食动物实行舍饲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行舍饲养殖的养殖户应当给予粮食、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