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林地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