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草原、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二)巡逻管护;(三)建设、改良和培育草原、林地;(四)制止放牧和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