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