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九条有效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