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